跑分洗钱:一个常见跑分类犯罪案例【T00ls法律讲堂第六十四期】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及辩护人耿辉、陈露、张小芹、侯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宸颖,男,1996年4月9日出生,X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台湾省彰化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冠德,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X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台湾省桃园市。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孙泽阳,男,1996年7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X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临泉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2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李**,男,1997年2月23日出生于安徽省泗县,X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安徽省泗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羁押),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案件概述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犯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及辩护人耿辉、陈露、张小芹、侯旻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控辩方主张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宸颖和李冠德为非法牟利,根据上线的安排,先后从台湾飞至西安,后至苏州市××中区、吴江区,与被告人孙泽阳取得联系。被告人孙泽阳为非法牟利,纠集被告人李,由被告人李以虚构刷流水为名,在网上招募苏某、许某、刘西恩、何立涛、谭桂东、王亚涛、王志雄、周江8名“人头”,至吴中区吴江区浦发银行办理信用卡交给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使用。后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分别操作被告人孙泽阳、李**提供的“人头”名下的信用卡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上线转入的上游犯罪赃款,通过在数字交易平台购买USDT加密数字货币方式转移赃款,帮助上游犯罪掩饰赃款的来源和性质。
(一)洗钱:
1.2019年12月11日、12日,被害人李某甲被上游犯罪团伙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密码、身份证等资料,2张卡内资金合计被转走人民币28万余元。被告人孙泽阳、李、李冠德明知上述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其中29768元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许某浦发银行卡内,由被告人李冠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2.2019年12月11日、12日,被害人齐某被上游犯罪团伙骗取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密码K令等资料,卡内资金合计被转走人民币39万余元。被告人孙泽阳、李、胡宸颖、李冠德明知上述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其中2笔资金49995元、49994元,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刘西恩、许某浦发银行卡内,分别由胡宸颖、李冠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12月9日至12日,被告人孙泽阳、李、胡宸颖、李冠德明知上游资金是电信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仍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上线,收取上线转入的上游犯罪赃款后,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分多笔操作购买数字货币,再将购买的数字货币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上述被告人通过频繁变更不同的操作地址和银行卡账号,操作何立涛、谭桂东、王亚涛、王志雄、刘西恩、周江、苏某、许某等8名“人头”账户购买数字货币,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283万余元。其中,胡宸颖、李冠德分别操作的购买加密数字货币金额为人民币195万余元、88万余元。现已核实到被转移的赃款中50万元人民币均来自黄某翔被诈骗案韦某叶被诈骗案蔡某吉被诈骗案吴某凡被诈骗案高某艳被诈骗案肖某丽被诈骗案、蔡道菊被诈骗案李某乙涛被诈骗案等8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所得。公诉机关为证明该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均系主犯。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有坦白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均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均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孙泽阳、李均提出其不明知洗钱部分的钱款来源于金融诈骗犯罪,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部分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的辩护人均提出四被告人的行为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构成洗钱罪。 被告人胡宸颖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胡宸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中应扣除未遂部分,且起诉书并未明确被告人胡宸颖个人参与的部分,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李冠德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冠德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泽阳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孙泽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作用较小,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初,被告人胡宸颖和李冠德为非法牟利,根据上线的安排,先后从台湾至陕西宝鸡,陈某谚学习购买数字货币及提币方法,当明陈某谚因买币提币一事被陕西警方抓获后,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至江苏苏州市××中区、、吴江区,与被告人孙泽阳取得联系。被告人孙泽阳为非法牟利,联系被告人李,由被告人李以虚构刷流水为名,在网上招苏某行许某洋、刘西恩、何立涛、谭桂东、王亚涛、王志雄、周江8名“人头”并提供给被告人孙泽阳,由被告人孙泽阳订房间并在“人头”手机上下载并注册购币软件,再由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实际操作买币提币。后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分别操作被告人孙泽阳、李**提供的“人头”名下的信用卡和支付宝账户,收取上线转入的上游犯罪赃款,通过在数字交易平台购买USDT加密数字货币方式转移赃款,帮助上游犯罪掩饰赃款的来源和性质。具体分述如下:
(一)洗钱:
1.2019年12月11日、12日,被害李某甲凤被上游犯罪团伙骗取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密码、身份证等资料,2张卡内资金合计被转走人民币27万余元。被告人孙泽阳、李**明知上述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许某洋的浦发银行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李冠德,被告人李冠德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其中人民币29768元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许某洋浦发银行卡内,由被告人李冠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2.2019年12月11日、12日,被害齐某运被上游犯罪团伙骗取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密码K令等资料,卡内资金合计被转走人民币39万余元。被告人孙泽阳、李**明知上述资金是金融诈骗的犯罪所得,仍将“人头”刘西恩许某洋信用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再将上述卡号提供给上线,由上线将其中2笔资金人民币49995元、人民币49994元,经多个账户转账操作后转入刘西恩许某洋浦发银行卡内,分别由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并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9年12月9日至12日,被告人孙泽阳、李**明知上游资金是电信诈骗等犯罪的所得,仍将“人头”信用卡卡号提供给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利用上述卡号收取上线转入的上游犯罪赃款后,在数字货币交易平台上分多笔操作购买数字货币,再将购买的数字货币提币至上线控制的账户中。上述被告人通过频繁变更不同的操作地址和银行卡账号,操作何立涛、谭桂东、王亚涛、王志雄、刘西恩、周江苏某行许某洋8名“人头”账户购买数字货币,转移赃款合计人民币288万余元。其中,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分别操作的购买加密数字货币金额为人民币189万余元、99万余元。
现已核实到被转移的赃款中人民币50万余元系来自黄某翔被诈骗案韦某叶被诈骗案蔡某吉被诈骗案吴某凡被诈骗案高某艳被诈骗案肖某丽被诈骗案李某乙涛被诈骗案等多起电信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所得,其中被告人胡宸颖实施转移的赃款为人民币40万余元,被告人李冠德实施转移的赃款为10万余元。
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另查明,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胡宸颖从中获利人民币2211元,被告人李冠德从中获利人民币29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人头苏某行尾号为5844的浦发银行卡内人民币49353元许某洋尾号为8704的浦发银行卡内人民币2966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归案的经过情况。
2.证人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
(1)证陈某谚的证言笔录证实,其、胡宸颖、李冠德都是台湾人。其于2019年三、四月份通过他人介绍到台湾桂冠公司做虚拟货币工作,一般是“桂冠”告知其工作地点,其会去大陆相应的城市,当地的卡商会联系“人头”并带他们办好浦发银行卡,卡商在自己的手机上给“人头”注册购币软件的账号,卡商会在宾馆开房间带“人头”等其,其等台湾操作手就会在Skype上与“han”(微信名Leo)的人联系,“han”将其等与卡商联络到一起。其等将人头的银行卡号提供给“桂冠”,“桂冠”往“人头”的账户中汇款,其等用卡商提供的手机下载购币软件,用“人头”的账号和密码登录,等“桂冠”将钱汇入“人头”账户后,其等登录购币软件进行购买虚拟货币,“桂冠”再发给其等操作手提币地址,其等再将购得的虚拟货币提币至那个地址。2019年11月,其介绍胡宸颖和李冠德到大陆来做这个购买虚拟货币的事情,他们先来到陕西宝鸡,其教会胡宸颖如何操作购买虚拟货币,胡宸颖在宝鸡做了十几个“人头”,后李冠德也来了宝鸡,其教会李冠德如何操作购买虚拟货币,李冠德在宝鸡做了三四个“人头”,差不多50万左右。后胡宸颖又来宝鸡与其等会合,本来应该胡宸颖、李冠德在宝鸡接替其继续做购买虚拟货币的工作,但因为其被公安机关抓了,后面的事情就不知道了。操作手使用的工作手机每天工作后会格式化,每两周就要扔掉或卖掉,卡商会提供新的手机。有时“桂冠”汇入“人头”银行账户的钱会被黑掉,但是台湾人操作手都不报警。每天通过每个人头汇款超过50万元的话,就会换一个“人头”。
(2)证范某义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在苏州一个找工作的微信群里看到招聘兼职的消息,2019年12月12日早上,其与微信×××0的网友见面去应聘,他先带其去浦发银行办理了银行卡,又带其去吴中区港龙财智国际大厦。其进入1108房间后,发现里面有4个人,加上其等人,一共是7个人,其中2个人在操作电脑,好像在做和货币有关的东西。还有2个人在看电视,操作电脑的人有时会让这2个人刷脸。之后带其到1108房间的人用他的手机替其认证了一些和货币相关的东西,其中还要其做人脸识别,其问对方具体工作流程,对方说是货币刷流水走账,需要其将其的手机卡、身份证、银行卡提供给他们,需要的时候其过来刷脸,不需要的时候其看电视就行。带起去的男子要出去时让别人看好其等被带来的人。其感觉他们做的东西不合法,就报警了。其辨认出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是操作电脑做货币有关东西的两个人,辨认出被告人孙泽阳是将其带至港龙财智国际大厦并在其手机上帮其操作实名认证的人苏某行许某洋是在看电视等刷脸的人。
(3)证许某洋的证言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1日下午,其在一个“苏州兼职群”里面发现有人发广告招聘走流水的人,其加了对方昵称为“闯荡”的进行联系,对方叫其到宝带路上浦发银行去办一张浦发银行卡,就是用银行卡走一下流水。其按照对方说的去办卡,并且说操作结束拿钱。其按照对方提供的地址至科逸宾馆211房间,里面有5名男子,其中2人在操作电脑,还有2人跟其一样是帮他们走流水想赚钱,另外还有一个走流水的负责人,对方叫其在房间里等,不让其出去。下午五点多,之前2个走流水的人做完走了,走之前那个负责人给了他们每人300元。对方说让其在那边住一晚,连其一共就是4个人准备刷流水的,当晚都住在了科逸酒店。次日10时许,带头人让其等把银行卡、手机、手机卡、身份证拿出来,但是要换地方,对方带其至吴中区港龙财智国际11楼一个房间。当时房间里有包括其在内的7个人,其中两个操作手是台湾人,那个胖胖的个子矮一点的用其的资料操作,另一个瘦一点的戴眼镜的人用另一个人的资料操作,应该是下了交易虚拟币的平台,买入卖出的。正在操作中,被警方查获。其辨认出被告人胡宸颖是较瘦的台湾操作员,被告人李冠德是矮胖的台湾操作员;被告人孙泽阳是做流水的负责人范某义苏某行是带银行卡准备刷流水的客户。
(4)证苏某行的证言笔录证实,2019年12月11日上午,中介发微信给其说有一个支付宝刷单的兼职工作,一天给300元,其答应。对方的人先带其等人至浦发银行办理了储蓄卡,开通网银等。到了格林悦城23栋3单元906室后,一个体态偏胖、穿银白色衣服的男子,在他手机上下载一个叫C0PB的APP,询问其手机号,对方是用其手机号注册,验证码是直接发到其的手机上的,对方还需要其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及银行卡密码。穿白色衣服的男子带着其等人到科逸连锁酒店住宿。12月12日8点30分,两个台湾人、昨天那个穿银白色衣服的男子又带其等至吴中区港龙财富国际写字楼11层某个房间,台湾人把其等的银行卡、手机、身份证拿走了去“走账”了,具体怎么走账的其不清楚,需要其刷脸时台湾人会拿着其的手机叫其刷脸。刷脸之后,台湾人把身份证、手机给了其,但银行卡放在他的包里了。后警察来将其等查获。其辨认出被告人胡宸颖是体型偏瘦戴眼镜帮其走账的台湾男子,被告人李冠德是体型较胖帮另一个人走账的台湾男子,被告人孙泽阳是穿银白色衣服的男子许某洋范某义是一起去走账做兼职的人。
3.银行流水明细证实,被害人被诈骗钱款经多次转账后经由北京单鼎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安市云顺家电经销处、扬州威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账户操作流转至“人头”何立涛、谭桂东、王亚涛、王志雄、刘西恩、周江苏某行许某洋等人浦发银行账户内,后通过网上支付通过支付宝支付购买数字货币的形式流转出去。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处扣押了手机8部、笔记本2台,对上述手机、笔记本内数据、文件进行提取、恢复。
5.检查、提取笔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李冠德、孙泽阳、李**手机内微信记录、支付宝记录、美团订单记录、通话记录等提取的过程。
6.被害黄某翔韦某叶吴某凡李某乙涛蔡某吉肖某丽高某艳的报案陈述笔录及相关报案材料、被害人银行流水明细、转账操作IP地址等证实,上述被害人位于全国不同城市,分别在2019年12月9日至同月12日期间接到陌生人的电话,对方自称系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其涉嫌犯罪为由需要冻结其资金、进行资金清查或对其罚款等理由,让其给相关账户转账或者提供其卡号、密码或K令密码给对方等,事后发现其等被骗数万元至数百万元不等。其中被害李某甲凤齐某运被骗取的资金转账操作时的IP地址系被分配给台湾。
7.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
(1)被告人胡宸颖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2019年12月陈某谚介绍其和李冠德来大陆做买卖数字货币的操作手,先是在宝鸡学会了如何操作买币陈某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和李冠德按照“Leo”的指示至苏州。“桂冠”和“Leo”是老板,负责向“人头”的银行卡内汇入资金,操控其和李冠德买卖数字货币并给其等提供提笔地址。“Leo”负责将操作手与卡商联系起来,给操作手报销费用。在苏州,“Leo”介绍其认识了卡商“小天”孙泽阳,卡商负责找“人头”,工作时,孙泽阳会将工作地址发给其和李冠德,其和李冠德按约到达工作地点之后就直接和“人头”接触了。“人头”是为其等提供银行卡的陌生人,他们需要事先在卡商的带领下办理浦发银行卡,卡商会在“人头”手机中下载并注册“0KEx”、“Z”、“B”、“火币”等购币软件。整个购买数字货币过程中“人头”都跟操作手在一起,“桂冠”用Skype与操作手联系,“桂冠”将钱汇入“人头”银行卡后,让操作手以什么价位买就在什么价位购买,购币成功后的提币地址也是“桂冠”发送给操作手的。操作手的提成比例的计算方式其不是很清楚,其和李冠德只拿提成中的3成陈某谚拿7成。“桂冠”都是以多笔多次的方式汇款入“人头”卡上的,其被抓获时下意识地将软件删除了。其操作的时候发现金额比较大,而且一直在换不同人的银行卡在操作,其开始怀疑这个事情可能违法。12月9日至12日其和李冠德分别在吴中大道的一处宾馆等地用多个“人头”的银行卡及身份信息等实施上述买币提币行为。
(2)被告人李冠德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其和胡宸颖是从台湾来大陆的,二人的老板是“桂冠”,都是通过Skype与其和胡宸颖联系的,介绍其等来大陆工作的陈某谚,带“人头”的“车商”孙泽阳。先由“车商”把“人头”带到某个房间,“人头”每人都办好银行卡,其和胡宸颖通过Skype与“桂冠”联系,告知银行卡号,“桂冠”向银行卡里打钱,一般在50000元以下,“桂冠”让其和胡宸颖买币、提币,其和胡宸颖用“人头”的手机,下载虚拟币的APP,通过“人头”的手机用打钱的银行卡买成虚拟货币,然后再用“人头”的手机在平台上操作将虚拟货币提币到“桂冠”告知的钱包地址。其认为“桂冠”打来的钱来路有问题,否则不需要一直换银行卡,经过其等虚拟货币的买卖这些钱的流水就无法查清了。12月9日,其操作的进账是35-38万元,12月11日其操作的进账是29.2万元,12月12日其操作的进账是20多万元。
(3)被告人孙泽阳的供述笔录、辨认笔录证实,微信名“Leo”的人联系其做卡商,其知道苏州有卡商可以带“人头”,“Leo”就派了两个台湾人胡宸颖和李冠德到苏州来,12月9日台湾人到酒店,当天有两个人头,胡宸颖被黑了5万元,10日其等在格林豪泰酒店,没有干活,11日其将格林豪泰,台湾人开工,12日先在科逸酒店,后来又去了港龙茶城,两个台湾人在操作时被抓了。刷流水的流程先是由李联系兼职人员各自办理浦发银行卡,然后兼职人员携带银行卡、身份证到操作办公地点,由其利用这些人员信息注册平台账号,然后由胡宸颖、李冠德在平台上绑定银行卡,并把资金转入这些银行卡内,然后购买虚拟货币,之后怎么操作其不清楚了。其知道其做的工作是招人刷流水,为别人洗钱提供帮助的,帮洗钱的人介绍开卡的人,让这些人去银行开卡,将卡提供给洗钱的人以购买虚拟货币的形式进行洗钱。 (4)被告人李的供述笔录证实,2019年12月,其在网上看到有人发消息称找人办卡“走流水”获利的事情,其问对方,对方说是走的是赌博网站的钱。12月7日其带四个人去办了卡,让他们在广建路的格林豪泰开房间,房间里有之前与其联系的“大姐”、两个台湾人,两个台湾人是操作手,当日做了2个人的流水,当日“大姐”转给其2000元;12月8日休息;12月9日,其带了六个人去吴江一酒店公寓,当时有“大姐”、“小天”还有四个台湾人,当日刷了4个人的流水,中间有一个人的49500元被别人转走了,当时所有的操作停止了。当日下午他们继续开始,又被一个人转走9000元,小天带其去追人也没有追到,因此“大姐”和“小天”闹翻了,当日其拿到2000元;12月10日,其给“小天”所在的越溪格林豪泰送了2个人,获利500元;12月11日其给“小天”送了2个人,获利500元;12月12日其跟“小天”联系,“小天”一直没有回微信。其微信昵称之一是“闯荡”。其觉得操作过程中一直要换人办卡,每人只能做一次,报酬也丰厚,其觉得这个钱肯定违法的。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仍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购买加密数字货币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明知是犯罪所得,仍通过操作多个银行账户购买加密数字货币的方式,协助上游犯罪转移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犯洗钱罪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四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洗钱部分的事实是否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证实,买币的资金都是分数笔、每笔5万元转账至“人头”卡上,每个人头操作到50万元就要更换下一个“人头”;四名被告人从上述买币提币行为中的获利丰厚,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操作每满50万元即可获得1500元,而被告人孙泽阳、李则以提供的人头数来计算获利金额;四名被告人明知入账的资金曾被“人头”私自转走后却不敢报警;介绍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来大陆成为买币操作手陈某谚被陕西警方抓获后,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随即转至苏州继续从事买币提币行为;被告人胡宸颖被抓获时立即将与上家的聊天软件予以删除;被告人孙泽阳、李所在的卡商群内都有大量的代收、代售U盾四件套、公户、私户等涉及银行卡的信息资料出售。综上,可以认定四名被告人明知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根据资金转账的金额、笔数、转账方式等亦可明知可能是来自诈骗犯罪所得。
本案中,被害王某凤齐某运的陈述笔录及涉及该两被害人被转走资金的IP地址查询情况能证实,该两被害人仅向诈骗行为人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号、密码或K令密码,被害人本人未操作转账,诈骗行为人在台湾的IP地址通过互联网将被害人银行卡内资金转走,上述上游犯罪的行为符合“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该两笔诈骗行为虽尚未被依法裁判,但根据在案证据,已属查证属实,该两笔行为的上游犯罪系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四被告人在上述概括的主观明知中已包含对信用卡诈骗犯罪行为的明知。据此,可以认定四名被告人均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所得,仍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洗钱罪。被告人孙泽阳、李**及四名辩护人均提出的四名被告人不构成洗钱罪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李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有坦白情节,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均认罪认罚,均依法可从宽处罚。
被告人胡宸颖的辩护人还提出被告人胡宸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金额中应扣除未遂部分,且并未明确被告人胡宸颖个人参与的部分,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冠德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冠德系坦白、认罪认罚、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孙泽阳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泽阳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请求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该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泽阳系初犯,认罪认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当庭自愿认罪,系初犯,作用较小,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对被告人胡宸颖、李冠德、孙泽阳、李**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宸颖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七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6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李冠德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3年12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孙泽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2日起至2024年9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2024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五、追缴被告人胡宸颖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二百一十一元及被告人李冠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九十三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寅
人民陪审员叶佳文
人民陪审员严正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马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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