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挖矿的一个案件【T00ls法律讲堂第六十一期】

2025-12-22 16:17:04 0 111

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关键词

行政/行政处理/虚拟货币/“挖矿”/责令整改/司法审查

基本案情

江西省吉安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吉安县发改委)因罗某利用家庭宽带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多次联系罗某,告知其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但罗某不同意。2022年8月,吉安县发改委作出《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尽快开展整改,拆除相关“采矿”设备,并附相关法律规定。罗某对该通知不服,向吉安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吉安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吉安县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罗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复议决定和整改通知,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22日作出(2022)赣0803行初151号行政判决:驳回罗某的诉讼请求。罗某不服,提起上诉。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2日作出(2023)赣08行终100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罗某对其在家中进行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事实并无异议,而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吉安县发改委在多次告知罗某停止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未果的情况下,作出了《关于责令罗某虚拟货币“挖矿”整改的通知》,要求罗某拆除相关采矿设备予以整改,并无不当。吉安县政府对罗某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受理、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罗某关于一并进行规范性文件审查的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虚拟货币“挖矿”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节能减排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不符,亦与我国民法典第九条“绿色原则”相悖。行政机关在多次告知未果的情况下,责令相对人整改,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9条

一审: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2022)赣0803行初151号行政判决(2022年12月22日)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08行终100号行政判决(202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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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昊律师63篇文章201篇回复T00ls法律顾问,知名网络案件代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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