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插件劫持不可取【T00ls法律讲堂第五十二期】
被告人A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A犯罪以后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最小,是自首,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A予以减轻处罚。
经典案例:插件劫持不可取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发展,各大厂商争夺互联网流量的方式也多元化,其中不乏使用软件和插件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本文以徐昊律师前几日主办结案的真实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A与他人合谋,由被告人A雇佣其他被告人共同开发网络劫持插件以及捆绑网络劫持插件的软件,由他人联系渠道商推广软件安装、获取流量结算链接和结算违法所得。
被告人A等人通过未经用户允许自动安装的网络劫持插件强制替换用户访问的百度、搜狗的域名,进而劫取访问量,随后通过渠道商向广告代理商结算推广费用,进行非法获利,被告A雇佣他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劫持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至少25万台。
办案心得
徐昊律师于事发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首先认为刑事案件中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无法改变,但事发后的情节可以有效帮助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减轻的机会,故作为辩护人立马通过家属转达被告人A,让其听从办案人员,及时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争取投案自首的机会,并随即展开后续工作。
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立案并对被告人A采取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A虽然投案,但是未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且有拒绝签字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同时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应当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故以此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A逮捕,即依照客观事实,被告人A极有可能要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被告人A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徐昊律师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后团队通案首先就本案的技术逻辑进行分析,其次依照法理和其它类案的辩护和判决,团队认定本案应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随后多次准备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沟通。
同时,本案的终端数量仅仅是某软件客户端或插件的安装数量,本质上也不能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比对,涉案插件没有也无法对存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任何功能上的影响,其仅仅是针对浏览器的URL指向进行修改。
另外,因为司法解释出台时代的特殊性,展现了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滞后性,现行科技发展所带来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唯数量论很可能会因为机械的适用法条而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因此,综合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对数量的不认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同时结合辩护人曾经辩护的最高院指导案例,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书面以及约见沟通,法律意见大部分内容终于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后认罪认罚,对其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起诉并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A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A犯罪以后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最小,是自首,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A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A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结言
本案由起初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到最后被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过程历历在目。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刑事判决结果关乎当事人的自有甚至生命,网络犯罪的底层是依靠技术,这便非常考验辩护人的底层技术逻辑,只有将其与刑法的要件相匹配,再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法理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深层次去理解犯罪,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地为网络犯罪展开辩护。
最后,我们也希望其它在采取类似行为的人,不要被不法利益所迷惑,部分企业可以多与专业的刑辩律师沟通产品的逻辑,以防涉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科技发展,各大厂商争夺互联网流量的方式也多元化,其中不乏使用软件和插件进行流量劫持的行为。本文以徐昊律师前几日主办结案的真实案例分享。
案情简介
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6月,被告人A与他人合谋,由被告人A雇佣其他被告人共同开发网络劫持插件以及捆绑网络劫持插件的软件,由他人联系渠道商推广软件安装、获取流量结算链接和结算违法所得。
被告人A等人通过未经用户允许自动安装的网络劫持插件强制替换用户访问的百度、搜狗的域名,进而劫取访问量,随后通过渠道商向广告代理商结算推广费用,进行非法获利,被告A雇佣他人通过上述方式非法劫持用户计算机信息系统至少25万台。
办案心得
徐昊律师于事发后第一时间接受委托,首先认为刑事案件中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无法改变,但事发后的情节可以有效帮助被告人争取从轻或减轻的机会,故作为辩护人立马通过家属转达被告人A,让其听从办案人员,及时主动到办案机关投案,争取投案自首的机会,并随即展开后续工作。
侦查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两个罪名立案并对被告人A采取刑事拘留,侦查机关认为被告人A虽然投案,但是未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且有拒绝签字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同时认为被告人A的行为应当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故以此向检察院提请逮捕和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被告人A逮捕,即依照客观事实,被告人A极有可能要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被告人A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期间,徐昊律师前往看守所多次会见,后团队通案首先就本案的技术逻辑进行分析,其次依照法理和其它类案的辩护和判决,团队认定本案应符合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随后多次准备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沟通。
同时,本案的终端数量仅仅是某软件客户端或插件的安装数量,本质上也不能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相比对,涉案插件没有也无法对存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任何功能上的影响,其仅仅是针对浏览器的URL指向进行修改。
另外,因为司法解释出台时代的特殊性,展现了网络犯罪相关法律的滞后性,现行科技发展所带来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量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唯数量论很可能会因为机械的适用法条而违反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因此,综合本案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如实供述了本案的主要犯罪事实,对数量的不认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同时结合辩护人曾经辩护的最高院指导案例,经与承办检察官多次书面以及约见沟通,法律意见大部分内容终于得到承办检察官的认可,后认罪认罚,对其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起诉并建议量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A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A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A犯罪以后经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最小,是自首,可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且能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A予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A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结言
本案由起初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到最后被判处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过程历历在目。刑事案件的结果往往是由多个因素决定的,刑事判决结果关乎当事人的自有甚至生命,网络犯罪的底层是依靠技术,这便非常考验辩护人的底层技术逻辑,只有将其与刑法的要件相匹配,再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法理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深层次去理解犯罪,才能更加有针对性地为网络犯罪展开辩护。
最后,我们也希望其它在采取类似行为的人,不要被不法利益所迷惑,部分企业可以多与专业的刑辩律师沟通产品的逻辑,以防涉刑。
评论26次
那pdd的提权强制安装后门算不算
未经用户允许自动安装的网络劫持插件,这个在各种流氓软件里不是很常见么
貌似很常见的事情,xi望越来越好吧
pdd事件那么久了一点消息没有
"被告人A与他人合谋,由被告人A雇佣其他被告人共同开发网络劫持插件以及捆绑网络劫持插件的软件"他人和其他被告人是不是就是开发,被告人A两年,其他被告人也就是从犯怎么判
多学,多看,尽量别干
感觉这个签字,也不能随便签,本来是想减,签了以后更高了
还记得那年安装一个360浏览器,然后就被迫拥有了全家桶
个人的能量在资本的面前太渺小,但资本不是
说明选对律师非常的重要, 另能发几个 帮信 想关的案例就更好了, 现在帮信出现的概率比较高。
PDD:自罚3杯
为什么360没事!
在心里默默的认同。
感觉可以多发这种真实法律法规案例来看 有些时候确实容易疏忽
只能说遵纪守法就什么都好
PDD 360 SG为啥都没事儿?选择性执法喽 hehe
为什么360没事!
那pdd的提权强制安装后门算不算
pdd那个太可怕了
那pdd的提权强制安装后门算不算
"被告人A与他人合谋,由被告人A雇佣其他被告人共同开发网络劫持插件以及捆绑网络劫持插件的软件" 他人和其他被告人是不是就是开发,被告人A两年,其他被告人也就是从犯怎么判
目前这种很多吧,
有点强制认罪的意思
且有拒绝签字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判决或者笔录不认同,都不能拒绝吗?这逻辑也是6了
未经用户允许自动安装的网络劫持插件 这不是某 数字 软件经常干的事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