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之侵害著作权【T00ls法律讲堂第四十四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参考案例: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精雕公司起诉指控:奈凯公司Ncstudio软件因能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而侵犯精雕公司对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导致精雕公司所生产精雕雕刻机的销量由此减少。
2006年4月20日,精雕公司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办理网上相关资料证据保全。由公证员现场监督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及上网设施,在网上地址栏搜索并登陆www.weihong.com.cn,打开该公司首页“公司新闻”、“产品介绍”、“活动与新闻”、“热点新闻”等栏目并打印相关报道。
上述栏目报道中,具有以下相关内容:2005年12月,奈凯公司推出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精雕JDPaintV5.19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陈述其公证员见证上述过程。
规则提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律观点:
(一)从技术上讲,北京精雕公司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不属于对JDPaint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功能在于完成数据交换,假使不采用Eng格式也要采用其他格式来完成数据交换,故其基本功能并不在于对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
另外,北京精雕公司所谓对Eng格式文件进行加密则也只是对运行JDPaint软件而输出的文件加密,而不是直接对JDPaint软件采用的加密措施。
(二)从设计目的而言,北京精雕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北京精雕对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旨在建立和巩固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限定排除了JDPaint软件合法取得者在其他数控系统中使用JDPaint软件的机会,已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目的设计的技术保护措施。
因此,支持精雕公司将不适当地将软件著作权利益的保护扩展到精雕利用“技术措施”与其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软件著作权保护仅限于著作权人基于软件著作权应当享有经济利益的法律精神。
所以,上海奈凯公司开发数控系统通过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而可以接收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并不构成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
其次,精雕公司主张奈凯公司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构成对精雕软件发表权的侵犯,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精雕公司称其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但由于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指软件,精雕公司因此也就不享有对Eng格式文件的软件发表权,奈凯公司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对精雕公司软件发表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驳回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精雕公司起诉指控:奈凯公司Ncstudio软件因能读取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输出的Eng文件,而侵犯精雕公司对JDPaint软件的著作权,导致精雕公司所生产精雕雕刻机的销量由此减少。
2006年4月20日,精雕公司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办理网上相关资料证据保全。由公证员现场监督精雕公司委托代理人使用公证处电脑及上网设施,在网上地址栏搜索并登陆www.weihong.com.cn,打开该公司首页“公司新闻”、“产品介绍”、“活动与新闻”、“热点新闻”等栏目并打印相关报道。
上述栏目报道中,具有以下相关内容:2005年12月,奈凯公司推出NC-1000雕铣机控制系统,该数控系统全面支持精雕各种版本Eng文件、该功能是针对用户对精雕JDPaintV5.19这一排版软件的酷爱而研发的。北京市门头沟区公证处为此出具公证书陈述其公证员见证上述过程。
规则提要: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为实现软件与机器的捆绑销售,将软件运行的输出数据设定为特定文件格式,以限制其他竞争者的机器读取以该特定文件格式保存的数据,从而将其在软件上的竞争优势扩展到机器,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他人研发软件读取其设定的特定文件格式的,不构成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法律观点:
(一)从技术上讲,北京精雕公司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不属于对JDPaint软件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JDPaint输出的Eng格式文件功能在于完成数据交换,假使不采用Eng格式也要采用其他格式来完成数据交换,故其基本功能并不在于对JDPaint软件进行加密保护,对Eng格式文件的破解行为本身也不会直接造成对JDPaint软件的非法复制。
另外,北京精雕公司所谓对Eng格式文件进行加密则也只是对运行JDPaint软件而输出的文件加密,而不是直接对JDPaint软件采用的加密措施。
(二)从设计目的而言,北京精雕公司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规定“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北京精雕对JDPaint输出采用Eng格式旨在限定JDPaint软件只能在“精雕CNC雕刻系统”中使用,旨在建立和巩固精雕公司JDPaint软件与其雕刻机床之间的捆绑关系,这种限定排除了JDPaint软件合法取得者在其他数控系统中使用JDPaint软件的机会,已超出我国著作权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范围,不属于“为保护软件著作权”目的设计的技术保护措施。
因此,支持精雕公司将不适当地将软件著作权利益的保护扩展到精雕利用“技术措施”与其软件捆绑在一起的产品上,这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于软件著作权保护仅限于著作权人基于软件著作权应当享有经济利益的法律精神。
所以,上海奈凯公司开发数控系统通过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而可以接收JDPaint软件输出的数据,并不构成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软件著作权而采取技术措施的行为。
其次,精雕公司主张奈凯公司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构成对精雕软件发表权的侵犯,也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精雕公司称其Eng格式文件的文件格式、数据结构、指令意义、加密算法从未公开,但由于Eng格式文件不属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所指软件,精雕公司因此也就不享有对Eng格式文件的软件发表权,奈凯公司破解JDPaint软件输出Eng格式文件的行为不构成对精雕公司软件发表权的侵犯。
最终法院驳回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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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想到了米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