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非法控制计算机该怎么判???【T00ls法律讲堂第五十期】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
2022年7月10日,在济南市长清区的一所考试中心举行的“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考试中,负责监考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名考生没有接触计算机,计算机屏幕却显示正在自动答题。也就是说,考生不动鼠标、不动键盘,计算机却持续答题,眼前的迹象表明,很有可能有“黑客”远程帮助考生作弊。发现可疑情况的监考人员立即要求该考生离开考场
接到考场报案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通过对作弊考生李某良的询问,办案民警调取了有关证据线索,很快即确定了以杨某光、张某荣、吴某、刘某、江某霞等五人为主要成员,涉嫌利用远程控制计算机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
后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光针对大量基础薄弱但又急盼通过考试的考生,动起了“大赚一把”的念头。以“不过退费”的宣传方式,与张某政、李某建等多名人员,组织省内的部分考生,按照每人4000到6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费用,塞满了自己的钱包。
7月9日至10日,网上考试如期进行。杨某光等人按照提前布置好的计划,将“枪手”们安排在济南市历城区某电竞网吧,利用计算机远程控制软件,非法控制长清区某考试中心的考生电脑200余台,从而代替考生答题进行考试作弊。
徐昊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显, 该罪的入罪门槛很低,先强调一下,五千元是不计算成本的,
相信对各位看客而言,挣个五千块钱简直就是小菜一碟。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控制权限是朋友搞来的,自己只是偶尔用一下,那么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这一点,立法人员也想到了: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请问各位,关于这个案例,杨某会被怎么判刑???
2022年7月10日,在济南市长清区的一所考试中心举行的“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英语考试中,负责监考的工作人员发现一名考生没有接触计算机,计算机屏幕却显示正在自动答题。也就是说,考生不动鼠标、不动键盘,计算机却持续答题,眼前的迹象表明,很有可能有“黑客”远程帮助考生作弊。发现可疑情况的监考人员立即要求该考生离开考场
接到考场报案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侦查。通过对作弊考生李某良的询问,办案民警调取了有关证据线索,很快即确定了以杨某光、张某荣、吴某、刘某、江某霞等五人为主要成员,涉嫌利用远程控制计算机方式,组织考试作弊的犯罪团伙。
后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光针对大量基础薄弱但又急盼通过考试的考生,动起了“大赚一把”的念头。以“不过退费”的宣传方式,与张某政、李某建等多名人员,组织省内的部分考生,按照每人4000到6000元不等的标准收取费用,塞满了自己的钱包。
7月9日至10日,网上考试如期进行。杨某光等人按照提前布置好的计划,将“枪手”们安排在济南市历城区某电竞网吧,利用计算机远程控制软件,非法控制长清区某考试中心的考生电脑200余台,从而代替考生答题进行考试作弊。
徐昊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什么是情节严重?什么是特别严重?
《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二十台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明显, 该罪的入罪门槛很低,先强调一下,五千元是不计算成本的,
相信对各位看客而言,挣个五千块钱简直就是小菜一碟。
但是有人会问,如果控制权限是朋友搞来的,自己只是偶尔用一下,那么是否构成犯罪?
关于这一点,立法人员也想到了:明知是他人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控制权加以利用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那么请问各位,关于这个案例,杨某会被怎么判刑???
评论51次
查到一篇新闻,不知道是不是这个。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45009802691359575
传说中的新时代替考?
中文博大精深,这个怎么定性看不懂。要是我时直接在考试电脑上安装正规软件比如TeamViewer然后让别人代考,这个也算侵入么
这个监考工作人员还挺负责的,大部分的都只是坐在那里什么都不干。
这是怎么进行远程控制的?
《自动答题》
这个不好评定呀,如果是考生自己安装的向日葵或者是todesk等远程控制软件,这怎么评定
“考生不动鼠标、不动键盘”也太秀了。 假设如评论区所言,如果是考生装的TeamViewer,那算不算考生入侵电脑xi统
主要还是看事件的危害,影响程度。执法也是有成本的。。。。。
确定是内鬼了
为什么没先从根本上禁用远程端口
该案件有幸参与。不过这群人作弊有些低级了。要不很难发现。
传说中的新时代替考?
其实考试有好多这种的,最近两年比较少了,基本都是内鬼找枪手
中文博大精深,这个怎么定性看不懂。要是我时直接在考试电脑上安装正规软件比如TeamViewer然后让别人代考,这个也算侵入么
计算机归属于考试中心所有,考生仅有考试软件的临时使用权,安装软件xi违规操作,使他人接管计算机,可明确为违法行为。
中文博大精深,这个怎么定性看不懂。要是我时直接在考试电脑上安装正规软件比如TeamViewer然后让别人代考,这个也算侵入么
考场内的机器不属于自己的,如果是远程在线的应该要检测是否有远程,之前用虚拟机都会提示。
TeamViewer 应该不算破坏吧,感觉有时候就是人行为有问题
非法控制200多台 算起来盈利金额估计也挺大 这不妥妥的要进
别的不知道,罗老师来了也救不了你
罗老师已经隐退了,来不了了。
别的不知道,罗老师来了也救不了你
我个人觉得这个肯定不是一次两次了,如果成功概率低,几个人也不敢冒这个险,内部如果没有人帮忙,是不可能那么容易成功,试想考试的时候老师都会巡几次考场,多少都会发现点猫腻.为什么不检举.
这考试 还能上互联网
这确实还是有点划不着
必须严惩